单位拒绝变更离职财务负责人信息,这几种途径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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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会计朋友反映 他们已经在某家单位办理好离职手续,但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短信仍会推送和那家单位有关的税务通知。
那么你知道么? 已离职仍未解除财务负责人对自己有影响吗?如果单位拒绝变更,可以采用什么途径维权呢?不管你正在遇到,还是曾经遇到过,这篇文章建议你先收藏一下噢!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如果税务登记上的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需要去税务办理财务负责人变更,单纯完成单位内部的离职交接是不完全的。
02
已离职未变更财务负责人对本人有什么影响?
(1)罚款;承担刑事责任;吊销从业资格证
广东省高院(2019)粤刑终268号虚开发票案中,胡会计虽为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其他责任人员,且后期已离职但仍对前公司存在的虚开发票行为负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政策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对再任职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产生影响
小王会计之前在天不怕单位担任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地不怕单位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地不怕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税务人员告知办理业务受限(不能领票等),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后来核对发现是之前工作的天不怕单位因长期不申报转为非正常户,小王会计未及时变更财务负责人身份,在信用联网的情况下影响自己及新单位的纳税信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
注意: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在经济及涉税事项中与法人负担同等的责任。现在推行的都是实名办税,如果已离职的单位有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事项,相关财务负责人要跟着承担相应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实名采集的信息中有所体现。
03
单位拒绝变更则如何处理
(1)个税APP上申诉
此项非直接变更,而是通过税务将信息反馈到原任职单位,原任职单位再将信息通过税务反馈给申诉方。
操作流程:【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
点击需要申诉的企业,进入后点右上角申诉按钮
选择申诉类型并完善补充说明,补充说明 至少填写5个字符,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点击 【提交】
提交申诉后,可通过申诉成功页面点击 【查看申诉】或者【查询】-【异议处理记录】查看申诉详情。
可以将实际情况反馈给税务做相应的举报,当地的税务咨询一般是区号+12366,这项操作也不是直接电话变更信息,而是将信息告知给税务后,税务会找该单位做相应的了解然后反馈给您。
(3)直接去当地税务大厅办理
携带本人声明、身份证、离职证明或者缴纳社保证明(证明已不再原单位任职的资料等)
变更人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如果是代理记账公司变更所代理的单位财务负责人,需先在电子税务局上解除与这家企业的代账协议,该财务人员带着情况说明和本人身份证去大厅办理。
注意:离职人员变更财务负责人,一般推荐先和单位联系变更,如果单位拒绝或状态有问题再采用上面几种方法,相应具体资料与流程各地可能存在区别, 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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