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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上一篇 : |下一篇 :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大家梳理了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变化和注意事项,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因此企业须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申报时尽量错峰申报。特别是零申报、有亏损的企业,可以避开5月中、下旬的申报高峰期,这样就会有相对充裕的时间接收处理税务局反馈的申报错、漏信息。

3. 涉税资料报送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变化

<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

1. 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相关政策对汇算清缴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目前已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超过500万元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2. 应对疫情捐赠支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相关政策对汇算清缴的影响:

1)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符合规定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比例限制,亏损企业也可以全额扣除。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首次规定符合条件的直接捐赠也可以税前扣除。

3. 延长弥补亏损年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支持自由贸易港、自贸区建设相关政策影响

1.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20〕31号以及财税〔2020〕38号规定: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20〕31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20〕31号规定: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 相关政策对汇算清缴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8〕54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针对海南自贸港设立企业的优惠政策增加了无形资产(含自行开发)以及自建的固定资产。

<三>支持特定行业、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1.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45号公告规定:

1)国家鼓励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 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发展

1)根据财税〔2020〕61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20〕63号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编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1.税前扣除凭证不仅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如下: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可以依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未取得发票的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2. 汇算清缴期前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

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发票不合规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到合规凭证的,均可税前扣除。

3. 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4.汇算清缴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

汇算清缴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增。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待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追补扣除,但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

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