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疫情有以下贡献的有优惠政策啦!

2021-10-04上一篇 : |下一篇 :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针对于大家关心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小编整理了几个常见的热点给大家盘点盘点,首先是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

1、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凭证,如工资表、出库单、付款审批表、费用报销单、入库单等。

2、外部凭证

发票,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不同支出项目应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

不同支出项目应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其次,还有小伙伴们问到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吗?

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