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个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比如——

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核验是迟早的事,大家一定要关注和重视起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

了解一下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验的范围是纳税人申请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否真实。

通过什么途径核实?

一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资料,比如纳税人填了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提供并留存的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当然,这些资料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二是相关部门提供的第三方证据。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比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如果核验不通过怎么办?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也就是说轻则责令改正并通报给所在单位;重则,纳入信用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出行、贷款、高消费等处处受限。

收到通知该怎么办?

如收到税务机关的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提示信息,应当高度重视,并一定一定要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请及时补充、修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览表

注释

1、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专项附加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取得经营所得但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5、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7、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8、职业资格目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为准;

9、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10、本表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来源:税乎网、个税管家等,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