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2016年颁布的重磅财务审计法规

2021-10-05上一篇 : |下一篇 :

近期关于发票的税收新闻可不少,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面推行、广州全国首个电子发票区块链平台——税链。

说到发票,就不得不提到一个头疼的问题——报销人员缺乏税务风险、只管报销,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取得了异常发票,最先找到的就是财务人员,想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财务人员,首先就得避免成为“背锅侠”。

“异常凭证”?“失控发票”?

首先,哪些情况下,取得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我们常说的“失控发票”又是什么?

以下四种最常见的情况,属于失控发票,我们要警惕:

1、开票开票后没有按时申报交税,但是下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增值税链条断了,国家税款损失了。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或者过期,在取消专票认证过后呢,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了。

3、纳税人虚开发票并走逃,这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涉税金额超过1万元的,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4、登记失控发票税务局将信息录错。这种情况有,但是不多。

首先,知己知彼,咱们要先了解一下不法分子的虚开手段。虚开的发票,往往在发票查验平台上都是查验为真,所以,咱们不能仅依靠发票查验结果。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法分子采用的都是比如 “真票假开”、“大头小尾”这样的隐匿方式。

发票虚开的隐匿手段

一、发票虚开的隐匿手段——真票假开

简言之就是,没有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从税务局取得正规发票,再为他人代开发票,从而赚取差价。

比如:一家商贸公司购进100万元的货物,卖出去100万,其中80万元已开具发票,20万元由于客户是个人,不需要开发票,那么这多出的20万元,就用来替一些缺票的单位开发票,赚取的手续费(俗称“点子费”)装入自己口袋。

二、发票虚开的隐匿手段——大头小尾

有一些不法团伙,注册大量“空壳”公司,从税务部门领取大量发票,通过开票软件存在的漏洞,开“大头小尾”的发票

比如:一家通信技术公司为甲公司非法代开销售商品的20万元发票,收取甲公司3%的手续费(6000元)。通信技术公司通过开票及申报系统漏洞,仅按照13%的税率对其中的1万元纳税1300元,仅一单业务就轻松赚取5000元的差价。

了解了这些套路,但有时候还是防不胜防。我们关心的是, 在不小心取得对方虚开的发票后,我们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 取得的?如何保证自己不受牵连?

通过一个案例,或许可以受到启发。

案例分析

【稽查案例】

2020年3月,某商贸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玩失踪”。蓝天公司销售货物给白云公司时,向商贸公司购买了1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蓝天公司的名义开具给白云公司,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白云公司对蓝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

税务分析】

1、蓝天公司的确同白云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2、专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的确是实际销售方蓝天公司,并且开票项目、金额、数量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等资料相符。

3、无证据表明,白云公司知道蓝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

税务处理结果】

1、白云公司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白云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转出,未来如果蓝天公司能够重新开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允许增值税抵扣。

3、白云公司善意取得,不予加收滞纳金。

所以说,对于善意取得的白云公司来说,在各种资料的证明下,几乎没有税务风险。

那么,如果无法证明,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恶意取得,相应的后果有哪些?

《刑法》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不仅仅是专票,普票也有刑事责任。

很多人认为虚开普票应该没什么关系,反正也不用来抵扣增值税,有这种想法很危险啊!

《刑法》规定:

虚开其他发票(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票、定额发票等均在此类),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有对应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

日常取得发票的过程中,注意不要贪图便利,如果对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协助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

不要相信车窗、门缝中收到的“代开发票”之类的名片,有些名片上还写有“保真”的字样,这些都是非法的代开发票公司。

税务局不可能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代开发票,除了税务机关以外的,从事代开的企业属违法行为,属于偷税、逃税或漏税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查验为真的发票也可能是虚开的,作为购进方,如果构建全面的防范措施?

“事前+事中+事后”应对方案

1、供应商的筛选与风险防范

Step1: 交易前要对重大供应商作必要调查。

比如:查看供应商是否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欠税行为;开业时间是否在半年以内;办公地址在小区居民楼等。

推荐途径:国家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

Step2: 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供货商有异常,应当引起警惕,进一步追查,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比如:提供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纳税信用等级查询结果(C、D级要谨慎)。有重大疑点的供应商,中止合作。

2、确认每一笔业务的真实性,要求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因为原始凭据经手多个人才会到财务人员,往往税务机关检查出问题时,财务人员已经记不清到底是哪个环节出错,更无法追责到人员。

为了避免财务人员“背锅”,应当要求业务人员确认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3、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证据资料

证明“善意”取得的关键是: 证明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

比如:检查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业务资料相符。

需要保存的业务资料主要有:购销合同、仓库验收记录、货物保管记录、发出领用单;购销双方往来邮件、货物照片等。

遇到检查时,有条不紊地描述事实的能力也很重要。税务机关一般会判断,开票方及购买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能够清楚解释事实,分别的回答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下面这个案例,就反面说明了,税务机关是怎么通过业务资料的矛盾性发现问题的。

【案例】

在XX市XX区税务局的检查中,A公司某次会议的会议费15万,被查出有问题。A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报销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一张会议费专票(查验为真)。但是这笔15万元的支出被要求纳税调增了,并且补了滞纳金,问题出在了哪里?

首先,税务人员考虑到当地的物价水平,对于一般性的会议来说,金额明显偏大;

其次,这笔金额为整数,并且是由一家大酒店开出。

检查人员从“金三”平台很容易查到了开票方联系方式,把电话直接打给了这家酒店的开票人员,她一听是税务局的,有些紧张,一紧张直接就承认办的餐费储值卡,金额15万元,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接待,根本不是会议费。

另外呢,A公司的资料也是存在缺陷的。会议通知上的地址与酒店实际经营地址、发票上的地址均不符,并且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到表,即使有查验为真的发票,也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合理性。

实务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比如,会议通知上是A酒店的名称,结果发票上变成了另外一个酒店的名称。破绽百出的造假是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的。

总结

总结起来,防范日常票据报销风险,我们主要需要采取的措施:

1、建立供应商的筛选制度,对重大供应商作必要调查。

2、确认每一笔业务的真实性,要求业务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3、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即使不小心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能够用证据资料“自证清白”。

来源:亿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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