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财税筹划:残保金清缴!最新政策下计算与缴纳筹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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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响残保金计算的因素
1.从业人数
①上年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就业人数总和/12个月)×1.5%;
在实际申报时,“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自动产生的,不需自己填写。
②“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单位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如季节工人数为20人,用工时间为3个月,则年平均用工人数为:20×3÷12=5人)。
③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总和/12个月。
④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协商确认,不得重复计算。
2.残保金的计税基数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以下征收标准执行:广州市(除增城区、从化区外)36292元,增城区30804元,从化区25335元。
③申报表填写方法: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如填写的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电子税务局中会出现提示框,提醒缴费人本期税额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核实无误点“确定”则可继续正常申报。
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要求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残保金基数的工资总额,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本年借方发生额之和。
【案例四】在2019年度内在职职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借方发生额1,705,440元,“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借方发生额194,560元,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8人。广州市(除增城区、从化区外)社会平均工资2倍为36,292元。
①金宏工资总额:1,705,440+194,560=1,900,000元
②金宏人均工资:1,900,000/38=50,000元>广州平均工资36,292元
③金宏残保金的计税基数为:36,292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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