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正式挂牌

2021-10-10上一篇 : |下一篇 :

综合多方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中公布了最新的2019年7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019年7月共有17家医药企业被通报,其中有7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10家医疗器械企业被通报。15家药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家药企因“偷税”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有3家公司被处以罚款,14家公司因情节严重,除了被罚款之外,相关负责人也被处以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广东和安徽成为本次披露案件发生的重灾区,其中广东以2.86亿“独领风骚”,安徽涉案公司金额虽不及广州零头,但案件数量却与其相当。

与此对应,涉案金额最大、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量最大的公司均为广州市永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假发票”数量为1526张,合计金额高达1.52亿元,税额2584.7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健属药业有限公司涉案金额虽然只有174万,但性质为偷税,所以受到的处罚也最严重,追缴182.39万税款,并处以104.55万元的处罚。

从案件性质上看。多数药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家药企均因“偷税”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分别为:深圳市健属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慧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诗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州市永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永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MA59B8N45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8〕8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向江西天同药业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26份,金额合计152,045,730.30元,税额合计25,847,774.12元,价税合计177,893,504.42元,货物名称主要为养生堂牌天然维生素C咀嚼片、太太美容口服液、可爱的肝油丸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广州润良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资料;5.你单位的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6.你单位上下游企业的信息资料;7.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查询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5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8〕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8〕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8年12月4日

睿博商学院主办

中国药械商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研修)课程

(重大)药械法规与监管趋势解析

课程时间:2019年9月28日

课程地点:浙江衢州医药建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