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银行服务开启“快捷”模式

2021-10-10上一篇 : |下一篇 :

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

州优化办梳理了一批

各级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

为提升政策知晓度

现将第一批4个部门7项

涉企优惠政策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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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降低

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发改价格 【2019】175号)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输配电价0.067元/千瓦时,并同步将降价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和大工业用电类别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单一制电价及两部制电价(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政策。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在315千伏安以下的电力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原大工业用电类别用户保持两部制电价水平不变。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应当同时执行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执行原大工业用电类别标准,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的,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每次执行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委托中介评估咨询办法

(恩施州发改办【2017】38号)

一、评估咨询范围

(一)报州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州政府审批的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估咨询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2.州级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二)对于投资额较小、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咨询。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建设单位出具说明(需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情况复杂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用能量较大的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会;项目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或行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可征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凡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国家或省另有专项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对涉密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州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评估咨询机构

州发改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遵照“一事一选”的原则,通过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和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公开征集委托评估咨询单位,按照平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评估咨询资质、评估咨询质量及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

三、委托程序

(一)提出任务。由行政审批科代表州发改委提出咨询评估任务,并通过湖北省中介服务网发布需求公告,需求公告需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项目价位以及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中介机构报名时间和竞价时间,报名期限1-7日。

(二)确定机构。由湖北省中介服务平台管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需求公告进行审核,公示审核结果。中介服务项目报名期限内,在中介服务网内注册的所有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自主报名参与竞争,报名时间截止,中介服务网不再接受报名申请。按照《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暂行办法(试行)》(鄂审改办发〔2016〕17号)关于利用政府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托平台采用随机选择(通过系统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中介机构)和竞价选择(中介机构按照竞价规则报价,报最低价的中介机构中选,当出现多个中介机构报最低限价时,在报价的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两种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当参与随机选择或竞价选择方式竞价的中介机构少于3家,平台作废当前采购事项时,由行政审批科按照流程再次发布,再次发布仍少于3家时,州发改委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评审会。

(三)委托实施。选定评估机构,系统自动生成《中选通知书》。由行政审批科代表州发改委和中选中介机构凭《中选确认书》15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评估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评估费用、完成时限(原则上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评审意见,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1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评审意见,项目特别复杂的,评估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等事项。中介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中介服务网。在咨询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由行政审批科出具《恩施州发改委委托评估任务完成确认单》,《中选通知书》、服务合同及《恩施州发改委委托评估任务完成确认单》均作为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任务、结算评估费用的依据。

四、评估咨询费用

州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一律由州发改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评估费用,评估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重大项目单独评估,小散型或同类型数量较多的项目可打捆评估。

五、监督检查

(一)项目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其中: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建设规划等业务编制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某一项目或重大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审批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代建、施工总承包、后评价等后续业务。为保证评估咨询质量,同一时间段,同一咨询机构,不得承担两项及以上评估任务。

(二)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不良记录和惩戒管理均按照《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州高新区工业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18]22号)

一、优先保障重点产业用地。对属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环保、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以及总部经济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应保尽保。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供地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遏制产能过剩项目用地。

二、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原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企业利用自有存量或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可协议出让。对不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需搬迁的企业,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优先重新安排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当期用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用地。

三、规范工业用地供地价格。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 25万元的项目,按最高年期出让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70%执行,低于土地成本的按土地成本价供地。土地成本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报批费用。地块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由州高新区统筹。

四、加快工业用地供地速度。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实行“净地”出让,做好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夯实项目落地基础。按区片进行矿产压覆、地灾危评等评价评估,实行结果共用、分项目实施。实行企业工业用地全程领办代办制,由代办员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包保代办服务

五、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总投资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园区,不再单独供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一律不再单独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企业自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六、明确工业项目准入门槛。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经规划等部门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七、严禁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收回土地以剩余年限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改变工业用地用途须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工业用地改变功能或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房产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籍证书。

八、强化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工业用地竣工联合核验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程跟踪检查制度、闲置土地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工业企业无绩效退出机制,切实促进绿色、低碳、健康发展。

来源:专稿

编辑|刘盟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