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项目难点:实例解析分期销售的财税问题

2021-10-10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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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企业转增股本的财税问题分析及申报表填制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资本公积、留在收益转增资本。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为股本溢价;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都可以转增公司资本,由于两者源不一致(资本公积的溢价来自投资者,留存收益来自企业税后利润),因此,二者转增公司资本的本质完全不同,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者投入资本的确权、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是一种利润分配行为.二者在会计核算上不存在大的难度,税法上对二者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一、会计处理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上只做股票数量增加的备查记录,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一一资本溢价(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收上也认为是企业股东权利的再次确认,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范围仅限于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当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税收与会计是没有差异的。

2.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公司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留存收益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的。

(二)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以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税法与会计上不存在差异。但对于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股息、红利仅是现金形式。

如果被投资企业分配的是股票股利,会计上只做股票数量增加的备查记录,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没有形式的局限,各种形式的收益都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在收到股票股利时要按照股票的面值确认投资收益,并且在增加股票数量的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申报表如何填写

〖例1〗2015年1月1日, A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 B公司(非上市公司)10%的股份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支付价款1000万元,并准备长期持有。2015年3月20日, B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用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5般,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3股。2015年11月5日, A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将持有 B公司的股票,以每股1.5元,全部转让,不考虑其他各项因素的影响。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假定,将该项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

(1)取得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

贷:很行存款1000

(2)转增股本时,2015年a公司持股数量增加了800万股,其中,资本公积转增使A公司持股增加500万股,盈余公积转增使持股增加300万股,a公司只需进行备查登记。

(3)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税收上既不确认收入也不增加计税基础,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使 A公司增加的300万股需要作为股息、红利享受免税收入300万

元,并登记增加持股计税成本300万元。

(4)转让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27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投资收益1700

表1 A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