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解析及9大财税障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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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报告披露原则
(一)真实原则
挂牌公司披露信息不应存在虚假记载;
(二)准确原则
挂牌公司披露信息不应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原则
挂牌公司披露信息不应存在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
挂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审议年报后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五)公平原则
挂牌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www.neeq.com/www.neeq.cc)。
二、年度报告披露流程
(一) 预约披露时间
1. 挂牌公司应当与股转系统约定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主办券商在系统中预约披露时间。
2. 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二) 挂牌公司编制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即当年12月31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于年度报告需要在挂牌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中进行审议,故年度报告原则上应在挂牌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召开前编制完成。
(三)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
1. 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因此挂牌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议。若年度报告中涉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审议针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所做的专项说明,并经监事会发表意见。
2. 挂牌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挂牌公司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此处应当注意,挂牌公司的股东大会也应当根据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并对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议。但鉴于股转系统要求年度报告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报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故股东大会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方予以召开。挂牌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当日披露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挂牌公司章程的要求)。
(四) 挂牌公司编制端填写年度报告披露内容
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过程中确保相关章节的完整性,尤其是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
(五) 送达文件至主办券商处
挂牌公司将编制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文件主要包括
1.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2. 审计报告;
3.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5. 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6. 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7.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8. 年度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9. 主办券商及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般情况下,上述材料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及相应XBRL文件。
(六) 主办券商进行事前审查
1. 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对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与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不符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
2. 拟披露的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股转系统报告,并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当日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 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股转系统提交此材料,并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4. 主办券商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中,如发现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股转系统报告。
(七) 披露年度报告
1. 披露时间。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事前审查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一经上传将不可撤回。
2. 挂牌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规定时间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披露公告。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披露年报,应当向股转系统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后恢复转让;如果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报,股转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八) 年度报告更正
1. 年度报告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2. 挂牌公司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三、豁免披露的情形及程序
(一) 豁免披露的情形
若挂牌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股转系统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二) 申请豁免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程序
豁免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
四、年度报告披露流程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