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出台,1月1日实施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11月26日

重要解读:

(一)规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的职责和相关工作流程

为整合服务资源,统一投诉检举渠道,方便纳税人进行涉税违法检举,提升纳税人的服务体验和满意度,税务总局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负责接收涉税违法举报事项。因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列为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部门之一。

(二)重新明确了举报中心接收检举事项的范围

为配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负责接收各项涉税违法检举事项,税务机关举报中心接收检举事项的范围限定于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即需要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立案查处的行为。

其中,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指以下可以作为被检举人或第三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线索的行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

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

(三)细化了对检举人的答复环节

检举事项的答复环节是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重点,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对检举人答复内容、流程与权责做了进一步细化。原《办法》仅规定了向实名检举人答复与其线索相关的查处结果,《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加了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实名检举人提供的检举事项处理环节的答复,使实名检举人更方便对其提供的检举事项进行查询。)

(一)增加便利检举人的举措。《办法》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二)强化约束税务人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三)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检举管理工作“事合”的具体措施。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稽查改革后机构设置变化,《办法》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变了,再次修订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并办理纳税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鼓励网络申报,旨在确保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称“年度汇算”)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况如下:(一)根据税法年度汇算有关规定,对没有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为便于其更好地理解并办理年度汇算,根据不同情况,将原《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细分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以便各类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选用申报表,降低填报难度。

(二)根据税法及境外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能够较为清晰地计算记录和填报抵免限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三)根据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以便纳税人填报享受捐赠扣除和税收优惠。

(四)根据税法以及“三代”手续费办理的有关要求,设计了《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以便扣缴义务人能够较为便捷规范地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公告》发布的修订后的表证单书如下:(一)《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该表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居民个人完成纳税申报,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同时,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需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计算其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三)《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该表适用于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事项,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或者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享受税收优惠。

(五)《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该表适用扣缴义务人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三、修订后申报表的启用日期修订后的申报表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三、个税汇算清缴文件正式出台了!

重要解读: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平时多预缴了个税,需要申请退税的人。

比如,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万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万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2、少预缴了个税,应当补税的纳税人。

为了利于纳税人,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纳税人有以下情形就可能需要补税: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二、哪些人不用年度汇算?

1、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2、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这里可能会有人问了,如果不清楚自己到底全年收入有多少,也不知道能否达到豁免政策要求怎么办?

别着急!据了解,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能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三、怎么办理年度汇算?

有三种方式可选择——

1、自己办。

据了解,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资讯,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2、单位办。

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如果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当将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请人办。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并妥善留存,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再见,小微企业残保金!取消三年限制!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文件内容主要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这句话怎么理解呢?跟大家明确一下:首先是小微企业然后企业人数必须小于等于30人,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两者条件缺一不可!)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五、增值税又出新政!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宣布,执行长达十年以上的增值税限期抵扣认证政策取消。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勾选抵扣认证不再有360天的日期限制。

一、政策解读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实务理解

1.需要认证或确认的抵扣凭证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相关规定期限内(180日或360日,下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相关规定期限内申请稽核比对,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道路、桥、闸通行费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等其他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或确认,也就没有认证或确认的期限,只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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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注意360日内认证或确认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才适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政策,对于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360日是自然天数非工作日

11号公告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期限是360日属于自然天数,而不是3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节假日不能顺延。

4.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⑴ 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⑵ 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又变相增加的认证或确认的期限。

例:按月申报的企业,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的发票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和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选择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确认,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具体来说,纳税人取得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9年4月15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只需在3月份申报期结束日4月15日前),虽然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5日两个日期相差404天,但是2018年3月6日与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采用扫描认证方式的企业,还是应在抵扣凭证开具之日起认证的期限为360日。

5.360日仅仅是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后,要在规定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或当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未按照规定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也就是说,如无客观原因,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通过,在规定的月份或季度内没有申报抵扣,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⑴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⑵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⑷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⑸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由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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