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18年6月15日修正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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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仍有很多个体户的老板们都不知道自己需不需要建立账本。
现在告诉大家一个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最新文件,明确个体户也要建账了,不懂的老板赶紧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 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 )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 )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30000 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 80000 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看看如上述所说的您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呢? 而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没有建账的习惯,而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相对比较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