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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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以前年度2017年企业所得税,有个招待费有问题要踢出来,怎么调整呢?

解答:

先说清楚,是谁要求踢出来的?

1、税务局要求踢出来——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局稽查发现不符合税务规定,要求踢出来,就是需要企业补税,因为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补税的同时,肯定还有滞纳金等。

(1)确认需要补税的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补税并缴纳滞纳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金额)

贷:银行存款

(3)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说明: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在当期损益中进行调整。

2、企业内部审计等要求踢出来

企业内部审计等,对企业过去账务进行审计(比如离任审计),发现某些不符合企业内部报销规定,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踢出来,要求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这种情况,只要在税务没有违反税法规定的,通常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企业内部做出纪律处罚决定的当期,进行调整。

借:其他应收款——XX责任人

贷: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问题2:关联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如何入账?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是,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因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而收支管理费的现象。

比如,营改增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中,企业之间现在实务中很多管理服务都是客观存在的。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也不能扣除吗?——显然不是!

星级酒店的管理,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技术活”,所以实务中就诞生了专门的酒店管理公司。很多新开业的酒店,邀请人家专业酒店管理公司派员进驻协助管理,难道支付的管理费也不能税前扣除吗?——显然不是!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又怎么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管理费”呢?——其实,该条款是一个反避税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利用支付“管理费”的名义达到转移利润以避税。

企业与企业之间,只要发生了真实的服务,即便是关联企业之间,满足真实性和独立性交易原则的,支付的服务费(管理费)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后面,第五十条就接着就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看吧,前面才说不得扣除,后面紧接着就说如何扣除。矛盾吗?其实,并不矛盾,只是说明对于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某一个单独的条款。我们可以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如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因此,不加分析的或不加前提的说,管理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可能就会促销错误。

对于怎么入账,也是需要具体分析的。

1、支付管理费是为了购建资产的

比如支付的费用,是企业聘请对方专业人员对于自己的在建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当然就应该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2、支付管理费是因为把部分管理工作外包

比如部分企业把直接人员招聘、纳税申报等外包给专业机构(包括管理企业),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管理费是因为用于生产管理的

借:制造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上述三种是比较常见的,现实中肯定还有更多种可能性存在,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不能简单粗暴的进行“一刀切”处理。

问题3:预发的部分年终奖怎么申报个税?

解答: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有一次单独纳税的机会,可以不与工资合并纳税

记住这个时间点,而且记住次数,只有一次,唯一的一次。

因此,对于预发的年终奖,需要考虑好,是否需要单独纳税,或者是否需要把这唯一的一次机会给用掉。

最好的办法,是先分别计算一下,看看哪种方式对个人最有利。

对于预发的年终奖目前有两种申报方式:1.并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2.单独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

哪种对个人最有利,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出。

问题4: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开具发票该怎么操作,税率是多少?

我负责公司网络推广,在某平台找了达人带货,达人佣金率30%,也就是达人帮我卖10万他得3万公司得7万。现在公司要求达人开具发票,但是达人没有公司也没有工作室,应该如何为我公司开具发票?达人开票的税率是多少,怎么扣除税率?

解答:

按照您的描述,达人可以到税务局去代开劳务发票

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会收取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1%+附加税费(按实际增值税的5%-6%)。

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会收取个人所得税,因为对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你们公司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是20%—40%(具体见下面税率表)。这个预扣率有点高,很多会被吓到的,但是在次年是可以汇算清缴,满足条件的是可以退税。

至于有人说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的几个点扣税,那是必须有前提条件的,就是个人必须先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个人现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渠道有两种方式:

1.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有些人的工作室,实际上就是前述几种形式注册的;

2.直接去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是,很多地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很难办理,据了解只有部分沿海大城市办理比较方便。

因此,最好建议你们的合作者还是去注册一个工作室之类的,否则20%至40%的扣税,直接会把人家给吓着的。

最后提醒一点:你们企业这种推广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税法中的“佣金”。一般企业的佣金税前扣除是不得超过销售额的5%。你们需要测算销售总额与佣金总额,注意控制好比例,超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哦。当然,你们推广这事是可以事前策划的,把“佣金”的性质事前改变一下,应该是可以做到的。

问题5:供电公司交费凭证(不是发票)能报销么?

公司给员工租房,行政部门拿电费交费凭证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交费也是电业局交的,但是换发票似乎有些费劲,因为是县里,行政人员说是要指定日期去,特别麻烦,而且之前的领导同意过用交费凭证报销。

解答:

按照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且对方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才能报销的。

但是,对于租房的报销,却放开了一点:可以使用分割单进行报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你们可以要求房东出具收据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是直接以供电局出具的收据做账。

即便是供电局出具的发票,估计发票抬头也是人家房东的,您们也不能直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来处理才最为稳妥。

问题6: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解答: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比,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内容,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于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问题7:从事船运代理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会计核算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按照向客户收取服务款项的全额扣除支付给劳务企业费用后的余额来确认的,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计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按照收款开具发票的全额计算,取得的货运企业的劳务发票再进行抵扣,两者收入相差金额较大。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解答:

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 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的客户全额款项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给境内外运输企业的运输费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问题8:工程施工行业追加合同收入,属于合同变更的何种形式?

解答:

工程施工企业追加合同可能是因为下列原因:工程质量优良,业主给予工程奖励款;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设备(乙供材)因市场价格上涨,业主给予追加工程款;施工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给予追加收入。

前两种情形并未增加新的履约义务,应当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于第三种情形,若企业提供的剩余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修改日当日或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或服务是不可明确区分的,那么该合同仍然是一项单一履约义务,属于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问题9: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解答: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