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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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为啥应收账款含税,预收账款不含税?
解答:
应收账款,是你需要向客户实实在在收取的金额,难道你不收取增值税的税额了吗?
对于预收账款,很多时候收到预收账款的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房地产企业、建安企业预收款或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既然产生了纳税义务,收到钱就需要交出去了,实际上企业预收的就是不含税部分了。
当然,也有部分预收款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商贸企业销售预付卡,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就不用预收款时缴纳增值税,这时的预收款就可以是含税金额。所以,提问说“预收账款不含税”是存在瑕疵的。
现在执行新收入的企业,财政部明确预收款需要计入“合同负债”,同时明确不管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合同负债”都要以不含税金额确认。
问题2:委外的软件开发费和委外的技术开发费应该分别计入什么科目呢?
解答:
一、委外的软件开发费
1、预付款项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验收并支付尾款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银行存款
二、委外的技术开发费
1、支付开发费
借:研发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根据总体的研发情况判断费用化部分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3、研发成功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问题3:房产公司用房子抵工程款,建筑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双方进行了债务重组业务。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公允价值入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投资收益)
贷:应收账款-房产公司
银行存款(契税等税费)
问题4: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可以直接使用企业公款吗?
老师您好,请问个人独资企业在正常纳税申报后,公司利润可以直接转到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吗?又该如何做账呢?
解答:
您此处的“个人”,应该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而不是其他的“个人”。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管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只要实现了盈利,都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后进项汇算清缴;或者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申报缴税,利润就变成了“税后利润”,属于业主的个人合法资产,业主可以作为利润分配转至私人账户用于消费。
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问题5:境外企业无偿给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企业给境内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需要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外,即便无偿服务也应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应以接受服务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6:为什么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需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问题7: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
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第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第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并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
收入准则不再根据业务模式或类型的不同要求采用一个时段或一个时点进行收入确认,而是全部业务均需要首先考虑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如满足其中之一则需要在一个时段内确认收入,否则应在一个恰当时点确认收入。
问题8: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9: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解答: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