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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居民迎来了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2019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汇算清缴。
今天我们从以下5个方面了解一下个税清缴:
01 谁需要办理个税清缴?
02 个税清缴如何计算?
03 境外收入是否属于清缴范围?
04 什么是境外收入?
05 远勤能做什么?
01 谁需要办理个税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个税清缴: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 纳税人申请退税。
02 个税清缴如何计算?
1. 主要内容
① 综合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② 基本减除费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③ 专项扣除
例如:“三险一金”“五险一金”等
④ 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
(2) 继续教育;
(3) 大病医疗;
(4) 住房贷款利息;
(5) 住房租金;
(6) 赡养老人。
2. 计算方法
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03 境外所得是否属于清缴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若在2019年度有境外收入的,必须进行汇算清缴。
04 什么是境外收入?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它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