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问题是会计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在众多发票问题中,丢失发票是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也是让会计最头疼的事儿。

本文就不同性质发票丢失的处理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形成了从增值税专票丢失、增值税普票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等几方面的处理办法体系。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专票丢失、增值税普票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

一、增值税专票丢失

快递公司丢失

因为目前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的,则需要由销售方和购买方双方协商,看哪一方去处理相关事宜。

A、协商是销售方承担责任的:需要销售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至主管国税局接受处罚然后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B、协商是购买方承担责任的:需要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至主管国税接受处罚,然后把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给销售方,销售方携带:购买方登报报纸、丢失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至主管税务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然后销售方把《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认证抵扣。

销售方丢失

丢失发票

和抵扣联

销售方首先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自己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去税局接受罚款,同时开具《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然后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

购买方以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

购买方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买方丢失

丢失发票

和抵扣联

税务上:首先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去税务局接受罚款,,然后受票方写一份丢失发票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然后把说明书交给销售方,再由销售方携带购买方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购买方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财务上:丢失前已认证,凭借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凭借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记账联复印件及《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

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二、增值税普票丢失

销售方丢失

丢失发票联和记账

首先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报纸、记账联复印件(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至主管国税接受处罚,然后把处罚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作为入账凭证

购买方丢失

丢失发票

首先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然后去税务局接受处罚。需要提供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购买方的入账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三、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票

无论丢失增值税空白专票1联、2联或者3联:丢失方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报纸原件、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丢失方公章),营业执照副本至主管税务局接受处罚,然后由税务局作废,然后重新领购。

丢失空白增值税普票

同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票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补充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注意:取消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不是说丢失发票不要登报,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令)

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处罚:对于丢失发票纳税人,可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报关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

购货单位

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

先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六、热点答疑

(一)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三)普通发票记账联丢失是否可以用复印件作为正式发票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可由购销双方协商,由丢失责任一方办理。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发票被盗情况需要提供)。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故你单位备案后可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公司丢失发票了,会对纳税信用评价产生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