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经研究 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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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2月11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要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一、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指导意见》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别提出要求。
二、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
《指导意见》还对金融重点支持领域作出明确。
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
针对乡村振兴过程中遇到的融资层面的问题,《指导意见》也强调,应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
其中,要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域支行的差异化考核机制,落实涉农信贷业务的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推动分支机构尤其是县域存贷比偏低的分支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鼓励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业务。
在拓宽融资来源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针对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在门槛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开辟绿色通道。
健全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而在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方面,鼓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支持地方政府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加大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对优质涉农企业开辟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注册发行流程。
四、银行业务发展建议
(一)切实增强金融供给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服务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农业农村新形势新需求,明确涉农和小微业务增长目标。改造升级“三农”和农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制度、流程、产品、渠道,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集体经济壮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二)为“产业兴旺”提供金融保障
银行业要积极顺应农业农村经济的深刻变化,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在支持现代农业、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结构加快调整、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发挥连接供求的桥梁作用。
围绕“大新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探索有效担保方式和服务模式,如推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属信贷贷款产品(“油茶贷”、“烟农贷”、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金农贷”、“美丽乡村惠农贷”),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方面,不仅要加强“三农”贷款力度,而且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机械化、农业科技研发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还要为农村居民转移就业,为特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农村文化建设提供更多金融服务。
(三)积极探索“两权”抵押贷款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积极参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综合考虑“两权”抵押期限、贷款风险以及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借助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投放效率,确保贷款客户的需求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