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票

对开发票,指的是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风险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二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

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风险四

“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五

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提醒

1、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是目前仍重视“发票管税”时代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会计基础工作。

2、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你好、我好、她也好。

疑问

我们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异地施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预缴有何风险?

答复

是的,需要预缴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财税〔2018〕32 号文件将原 11%税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件将 10%税率调整为 9%)。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