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和支持民营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代理服务

鼓励专家、企业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志愿性、援助性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在行业自律、行业指导、政策宣传、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动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中小企业政策服务等需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解读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规定。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扶持设立或者推动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加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一个重要载体。政府通过这些中介机构,以一定的形式,如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政府的指导性政策等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支持等公益性服务,来达到促进中小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在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多个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推动企业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快各类科技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推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本条结合近年来我国及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在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同时,强调对现有机构的改进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已有公共服各机构的效用。此外,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本条从公共服务机构、专家、社会组织等层面分别提出了服务中小企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民营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代理服务;鼓励专家、企业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志愿性、援助性服务;鼓励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在行业自律、行业指导、政策宣传、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动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中小企业政策服务等需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发布等管理制度,改革管理方式,推行“零见面网上办”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立网上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和政府提供服务不断结合,为企业查询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信息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各地区各部门也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上办事,有效优化了政府服务、方便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按照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发布等管理制度,要将信息公开形成有章可循的制度规定,不断改革管理方式,推行“零见面网上办”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节约中小企业办理政务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发布本部门涉及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将涉及的办事机构和相关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信息予以公开,并进行网络答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办理。对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要求和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解读

本条意在建立行政机关有关单位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降低中小企业主张权利的机会成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发布本部门涉及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将涉及的办事机构和相关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信息予以公开,并进行网络答疑。

本款规定旨在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及政务信息的公开渠道,不仅要让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部门网站的专栏位置,快速清晰的了解相关发展政策和政务信息,还要设置网络答疑的专业环节,让中小企业不出门就能了解详细的发展政策,办理相应的政务事项,彻底解决政策传递“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最大化的降低中小企业的政务办理成本,为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办理。对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要求和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