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的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该在多长时间内?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哪些处罚措施?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