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主动依规减免税 坚决不收过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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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的演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明确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明确规: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与以往相比多了180天,大大缓冲增值专票认证抵扣紧迫感,对于经常逾期认证导致多交税款的亲而言,这个真的是莫大的福音。
二、注意专票开具的时间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三、发票认证的方式
无论上门认证、远程(扫描)认证还是勾选认证,这三种认证方式都要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
四、热点问答
答: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
2、勾选认证或者远程认证不成功怎么办?
答: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远程扫描认证。如果纳税人没有远程认证设备,或者远程认证还是不成功,纳税人还是可以进行上门认证。勾选认证和远程认证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激励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法登陆平台是怎么回事?
答:近期税务部门正在进行两码转换升级,如果企业刚从15位升级到18位,登录18位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此时需提请税务部门开通18位的登录权限,其18位纳税识别号档案信息已正确维护了信用等级和启用标志信息,并且已有新老税号关联信息,则纳税人登录取消认证平台时,可查询和勾选其符合要求15位和18位纳税识别号的受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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