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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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1 |
纳税人 |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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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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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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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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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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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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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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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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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义务——属人+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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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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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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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1)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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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机构、场所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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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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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得“来源”地(钱从哪儿赚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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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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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
交易活动或劳务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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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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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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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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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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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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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的机构、场所所在地、住所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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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税率 |
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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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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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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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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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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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
10% |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
15% |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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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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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三、应纳税所得额
1 |
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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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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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间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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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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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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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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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形式 |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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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形式 |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 【注意】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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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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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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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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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 |
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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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 |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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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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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存款利息、 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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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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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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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 |
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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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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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入确认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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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别 |
确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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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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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预收款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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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装和检验 |
一般 |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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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程序简单 |
发出商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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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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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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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
分得产品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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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 |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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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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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承租人应付租金或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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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 |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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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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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货物 |
①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 “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注意】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②以旧换新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商业折扣 按照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④现金折扣 按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⑤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在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⑥买一赠一 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 “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注意】买赠行为增值税的处理与所得税的处理不同。 ⑦产品分成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 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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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劳务 |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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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租金 |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记忆提示】权责发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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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视同销售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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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注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 “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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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注意】国债 “转让”收入不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2和3”所指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方须“ 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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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前扣除项目概述 |
1.成本 2.费用(见“各类费用的具体扣除规定”) 3.税金 (1)不得扣除的税金 “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准予扣除的税金 其他税金,包括“不得抵扣”计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 4.损失 (1)准予扣除的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不得扣除的损失 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3)损失金额的计算——净损失 准予扣除的损失=损失的存货成本+不能抵增值税税额-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4)损失资产收回的税务处理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损失的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 “当年”申报扣除。 (6)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补 ①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 “专项申报”扣除。 ②确属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 “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③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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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类费用的具体扣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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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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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扣除比例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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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
实发工资薪金总额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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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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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8%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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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三个比例要分别计算,不能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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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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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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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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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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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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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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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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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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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息费用 (1)非关联方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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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 |
出借方 |
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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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 |
金融企业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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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 |
非金融企业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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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述利息费用是指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如借款利息为资本化支出则应计入相应资产成本,以折旧或摊销方式扣除。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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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益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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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判定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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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处理 |
①限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 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注意】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②全额扣除 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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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业务招待费 |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1】销售(营业)收入的判定: 一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创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 【注意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 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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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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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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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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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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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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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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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 |
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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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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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租赁费用 |
(1)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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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手续费及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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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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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计算限额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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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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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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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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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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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按规定提取时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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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费 |
准予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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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损失 |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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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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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扣除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包括“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如 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 【注意2】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准予在税前扣除,如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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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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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以折旧方式扣除 |
(1)不得在税前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①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注意】“①⑤”是企业所得税的特别规定,不适用“初级会计实务”考试。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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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
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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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用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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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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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 |
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 |
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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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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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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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
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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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 |
以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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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折旧计提方式——直线法 当月增加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当月照提折旧。 (4)区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举例】下蛋的鸡——生产性生物资产;吃肉的鸡——消耗性生物资产。 (5)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②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6)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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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类型 |
折旧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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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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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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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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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工具、家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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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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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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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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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形资产——以摊销方式扣除 |
(1)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注意】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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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
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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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用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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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 |
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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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
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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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摊销方法——直线法 当月增加当月就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提摊销。 (4)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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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期待摊费用 |
(1)允许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扣除的支出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②(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③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注意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才属于大修理支出。 【注意2】由于《会计准则》几经修订,但《企业所得税法》一直未作调整,因此此处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现行规定略有差异,同学们无需深究。 (2)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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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资产—成本法 |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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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存货计价 |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注意】不能选择“后进先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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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亏损的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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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亏损弥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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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
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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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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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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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弥补期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注意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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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
1 |
税收优惠的形式 |
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二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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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以“计算”形式在不定项选择题中考核的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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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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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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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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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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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应纳税额抵免 |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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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接”考核的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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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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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优惠 |
见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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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 |
见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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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2020年新增) 【注意】 “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不包括“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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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企业投资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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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三减半 |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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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 |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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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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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 |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3)制造业企业购入(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2020年新增) |
缩短折旧年限(≥60%);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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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 【提示】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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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 |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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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1 |
抵免限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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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境外税前所得额的确定 |
1.题目直接给出税前所得; 2.题目给出分回的利润和国外已纳的税款; 3.题目给出分回的利润和国外所得税税率。 |
3 |
计算方式: 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
|
4 |
补税原则:多不退少要补。 |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
2 |
计算应纳税额 |
【注意】此公式是把国内和国外所得混在一起计算,考试中建议分开计算。 |
七、源泉扣缴
1 |
适用范围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 |
2 |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1.全额计税: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2.余额计税:财产转让。 |
3 |
税率 |
适用“10%”的优惠税率。 |
八、征收管理
1 |
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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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
登记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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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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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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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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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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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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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期限 |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 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
3 |
纳税申报 |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 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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