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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上一篇 : |下一篇 :

关于红谷滩新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审核的通告

辖区内各企业、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处):

为落实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根据《南昌市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保障工作的通知》,并结合红谷滩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需复工复产的企业,经向红谷滩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成立以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形成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安全防范等工作机制。对发现疫情隐患及身体异常员工按照预案分工机制,做到快速、规范、高效处置。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建立花名册,一人一档。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在疫情解除前,所有在湖北省居住或旅行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厂复工复产;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登记造册, 详细记录旅行史、 接触史及健康状况),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昌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昌上班。

3、原则上目前只允许在昌员工复工复产。对来自南昌市以外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昌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测温枪,配备不少于1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5、企业要在复工场所中分区隔离(如生产区、办公区、膳食区、留观区),要落实隔离场所。1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镇(街、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村)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向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定期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防疫知识技能培训。

9、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接所在地疫情指挥部(社区),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准确上报企业复工及防疫情况,不得迟报、瞒报。

二、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和其他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如下(办公经营场所为非独栋居民住宅的企业暂缓复工复产):

(一)服务业企业:

1、2月10日,具有独立物业管理的总部企业和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

2、2月24日,人力资源、科技中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金融及新金融类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

3、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培训机构、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酒店,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

1、2月20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

2、2月23日,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

3、2月25日,具备条件的其他工程。

(三)其他类型企业:

暂缓复工复产。

三、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报备程序

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承诺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报备。

1、复产复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企业返岗员工花名册》需逐页签字,材料中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反馈相关信息。

①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

②企业返岗员工花名册;

③企业防控体系方案及应对疫情预案措施;

④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3、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收到的企业复产复工备案申请完整材料后,将会3个自然日内派员现场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合格的,发放《复工复产通知书》(从申报渠道,发放电子文书);不合格的,整改到位后,需企业重新组织备案申报。

4、企业收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产复工。

(二)复工后续监管

同意企业报备复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领域管理继续跟进加强企业后续安全生产和防疫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接工作,对发现各类隐患的,应及时指导予以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继续开工条件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发现确诊疫情的、存在交叉感染扩散的,应立即介入予以隔离封闭,做好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如有调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