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介公司在工商登记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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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天际数字)2016 年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 层。
黄丽华,女,1965 年生,为 2016 年天际数字项目组成员(2014、2015 年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2017 年 4 月 28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黄丽华在未履行完毕天际数字审计报告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的情况下,向天际数字提供了审计报告电子版及审计报告号,告知其已定稿,并承诺于 5 月 2 日提供纸质盖章件,天际数字据此于 4 月 28 日引用未经审计定稿的审计报告披露了 2016 年年度报告。但该审计报告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签发,审计报告号为会计师根据已出具的其他审计报告号预估,即会计师向天际数字提供了虚假审计报告号。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会计师黄丽华负有直接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负有重要责任,上述主体未能勤勉尽责提供审计服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7 条规定的“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要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丽华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8 月 30 日
关于给予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公开谴责,给予吴国平、张斌、许小艳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天际数字),
住所: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 20 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国平。
吴国平:男,1979 年生,现任天际数字董事长。
张斌:男,1971 年生,现任天际数字财务总监。
许小艳:女,1976 年生,现任天际数字董事、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际数字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天际数字在2017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16 年年报时,未取得经瑞华会计师签字确认、事务所盖章的审计报告,直接以审计报告的电子稿进行披露,审计意见披露为“标准无保留意见”。6月 7 日,天际数字披露了《2016 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号、财务数据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审计意见变更为“保留意见”。
2017 年 5 月 17 日,我司对外发布关于填报分层财务数据的通知,5 月 19 日,天际数字在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盖章版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仍向主办券商东北证券提供了分层填报数据,并于 5 月 30 日正式进入 2017 年创新层公司名单,违反了分层数据填报中“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6 月 23日,因审计意见变更为“保留意见”,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我司启动程序将天际数字正式调出创新层。
天际数字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的审计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年报中披露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号、财务数据与其取得的正式审计报告相关信息不符,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行为,天际数字董事长吴国平、财务总监张斌、董事会秘书许小艳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6.3条等规定,我司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际数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对吴国平、张斌、许小艳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诚信档案。
天际数字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