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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税务稽查!2021税务稽查重点出炉!这些企业要小心了! - 北京代理记账

最严税务稽查!2021税务稽查重点出炉!这些企业要小心了!

2021-10-26上一篇 : |下一篇 :

重磅!税局又有大动作!40多部门将联合稽查,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这一操作对企业有何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01

突发!税务局重磅发文!

40多个部门将联合稽查!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一则通知:

划重点!

一、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时涉及的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活动。

二、40多个部门将提供税收管理协助及涉税信息共享

人社及医保部门、金融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人民法院、定价部门、科技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等40余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税收管理协助及涉税信息共享。

举个例子:

1、人社部:

税收协助: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在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等方面予以协助。

共享信息:人社等部门有关学籍、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社保、就业失业等信息。

2、金融机构

税收协助: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费款予以协助。

共享信息:提供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利息、期末余额、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一百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一百万元以上等信息。

三、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向有关部门提供行政处罚信息、欠税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税收数据分析等等涉税信息。

02

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无死角监管时代来临!

其实,除了深圳市外,一些地区已经实施了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那实施多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打破了信息壁垒,监管无死角

之前,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发票纳税申报等信息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难免会因为信息缺失、不对等,而让偷逃税等违法企业逍遥法外。

之后,税务机关不仅通过税务方面掌握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掌握纳税人大量的经济数据信息,彻底打破了信息壁垒,企业再想偷逃税已然行不通了。

稽查效率变高,偷漏税马上会被发现!

多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任何违法行为都会马上发现,而不是等2年、3年才会翻出旧账。

稽查范围更广,任何违法行为都无处遁形!

之前,税务机关稽查时主要是集中在某些纳税人,并未针对某个行业全面铺开。

与多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后,税务机关可以多维度的分析比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无处遁形。

联合惩戒,让违法成本增高!

违法成本高,不仅仅只是体现在缴罚款、滞纳金、追究刑事责任上了,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后,还有可能影响相关责任人出行、买房、出国等等。

金税四期+大数据+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以后最了解你的人,可能只有税务局了/(ㄒoㄒ)/~~

03

即日起,这些企业要小心了!

常年亏损的企业

税务稽查不仅仅只是通过税务信息来比对,还会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相关责任人银行账户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来比对稽查。

以后再想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来避税的企业,要注意了,尤其是常年亏损的企业。

税务异常公司

对于没有纳税申报或长期零申报或欠税等税务异常企业,再想通过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来实施洗钱、网络诈骗、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已经行不通了。

不仅仅如此,因税负率异常、虚假开发票、申报异常等而被查出的违法企业,不仅仅只是罚款、滞纳金、刑罚那么简单了,多部门联合后,你的吃穿住行都会受到限制。

社保申报异常的企业

有人会说了:社保虽说已经入税,但只是缴费这块移交给税务局,其他核定方面还是在人社部,企业不用担心税务局稽查。

我只想说,你可真想多了,多部门实施涉税信息共享,以后税务局与人社部可就是一家了,税务局想看你在人社部申报的信息,那还不是分分钟的事。

特定行业的企业

多部门实施涉税信息共享后,税务局也不仅仅只是针对特定纳税人了,对特定行业也会多维度、多角度的稽查比对。

04

老板和会计注意了!

这些风险点!不想被查,赶紧自查!

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来了,不想被查,赶紧自查这些风险点。

增值税税务自查风险点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种扣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农产品发票、道路通行费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

2.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3.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4.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9.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10.如果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提和抵减。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是否存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3.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企业是否存在按税法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15.如果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是否按规定申请了留抵退税。

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风险点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2.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4.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5.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6.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8.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9.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0.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1.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如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风险资产范围,不应计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不允许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已按1%计提的准备金应予调整。

13.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4.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7.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8.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资产损失方面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五、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六、其他方面

总分支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比例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有无利用地区间优惠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

其他税种税务自查风险点

一、个人所得税12个风险点

1、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时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房产税自查风险点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2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5纳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风险点

1.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自查风险点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