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 中小企业智慧升级“加速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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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加大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校师生积极投入“双创”事业,不少学生在初创期由于缺少专业人员解读税收政策,创业者不熟悉税收知识,企业有时与税收优惠的红利“失之交臂”。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事务管理中心长期协助相关单位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解读,为助推“双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出一份力。
春风十里,不如创业有你!
一、初创期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 享受主体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二、初创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
限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
限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 享受主体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开始了,各位创友们,全力以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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