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

司”)及其子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在财务公司存

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控股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制

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控股公司设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工作组(下称“工作组”),负

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财务

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风险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

部门负责人。

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

化解风险。

(二)检查财务公司整体制度建设情况,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

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检查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控制

度,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活动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

效,是否能防止出现风险控制工作中的空白或漏洞,是否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四)检查财务公司是否拥有作为独立企业所有的财产权和经营

自主权,严格按照财务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财务公司

的经营活动有无受到集团公司的随意干涉,有无在资金往来、信贷业

务等方面干预而损害财务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组报告。

第三条 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控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控股公司

财务管理部指派专门人员、财务公司指派风险管理部专门人员工共同

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工作组反映情况,

以便工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五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工作组统一

领导;工作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

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从金融

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

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总额控制,严格审批。控股公司根据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

估情况确定在财务公司存款额度,并根据控股公司相关规定报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将定期监测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与

财务公司取得贷款的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四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六条 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开展

情况以及存款异常情况的监控与评估。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管理部应查验财务公司是

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管理部应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

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管理部每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

司年度报告,向财务公司取得月度会计报表,每季度评估财务公司的

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务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向工作组汇报。工作组认为

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控股公司资金出现风险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第八条 控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九条 对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存款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十条 控股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任一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二)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

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

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均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九)财务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控股公司存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财务管理部应组织人员敦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

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

状况,落实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并制定具体处

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

容:

(一)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处置措施;

(二)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需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

标;

(三)各项风险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风险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十二条 控股公司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由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化解风险的办

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三)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

融机构拆借;

(五)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六)其他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十三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工作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财

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

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