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悬赏提问第39期:其他问答集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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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会计师平台的悬赏提问栏目除了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专项问题之外,还有些多税种问答和其他问答,小编汇编成其他问答集锦,带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给大家的日常工作带来帮助。
1. 我司是广州一家新的房产开发公司,自建好厂房出售,又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鲍国军会计师回答道:
一 、取得土地环节
开发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广州为3%
2、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依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 、建设开发环节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注:广州市规定,取得预售证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区注意当地规定。
2、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依据:穗府[2008]13号
三 、销售环节
取得预售证后进行预售,需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广州市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4、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5、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请问我公司买手机,发票上写的是老板名字,能否在企业列支?
冯文贤会计师回答道:
个人抬头的手机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只能计入福利费。
陈曾珠会计师回答道:
如果个人发票是作为员工福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换为企业抬头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3. 个人以土地(集体用地)作价入股新的房产开发公司,要交哪些税?
郑彩云会计师回答道: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集体用地)作价入股,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双方应交税费如下:
一、房产开发公司应交的税费: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1.契税:要交。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广州为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因此,对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印花税:要交。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依据:
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企业接受股东以资产投资(或划转)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应交的税费:主要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个人所得税:暂时不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增值税:免征。
依据: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目前已营改增)。(财税〔2002〕191号)
3.附加税:免征。
4.土地增值税:免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要交。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股东以资产向企业投资入股是否需要开票?
不开发票。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企业接受股东划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在营改增之前对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很显然也应该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结合《发票管理办法》参照广东省地税相关规定,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不开具发票。
结论:
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没有向企业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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