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话!要给小微企业“解渴”,上限一下提高到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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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逐步恢复正常,但对生产经营面临特殊困难的小微企业仍需加以帮扶。12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为企业延续利好政策
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通过会议决定:明年一季度要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
不过,小微企业当下的难题不仅在于资金,还在未来的转型和发展。
企业发展不止难于资金
目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数字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叠加效应、倍增效应正在快速释放。
同时,数字化转型不仅是在企业自身基础架构转型,还在于数据资源、组织资源、社会资源等。从企业的内部管理到客户关系、组织结构、流程再造,以数字技术来实现企业的业务创新和优化业务模型,实现敏捷流程决策路径,支持业务的快速变化和创新。
由此可见,作为我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小微企业,在数字化转型方面不仅关乎着企业存亡的大事,更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推进小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发展,畅捷通以云财务好会计、云进销存好生意、云ERP T+Cloud等云服务产品引导小微企业实现一体化运营,让数据、资源能够以“数智化形态”在前台、中台、后台、线上、线下等环节顺畅流动。另通过小微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构建了未来小微企业数智商业形态的基础设施,畅捷通以核心SaaS产品以及生态方赋能、社群建设、技术研发投入等方式,构建起小微云服务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年底前需要小微企业格外注意的
在2020年结束之际,还有部分重要的税收优惠类政策执行到期!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优惠政策截止前,纳税人应提前做好税务处理,测算政策到期后对自身的影响,调整相关的经营策略。
【增值税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具体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具体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具体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具体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 电影等行业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具体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篇】
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具体规定】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2.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具体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 疫情防控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 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内容】
1.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去产能和调结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 小微企融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 阶段性减免社保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具体规定】各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